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明确规定: 法院应当在宣判判决后及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或者公开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以外。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,到底如何将文书进行公开,以及公开的程序与方法,是众多当事人和律师们十分关注的问题。本文将简单介绍文书公开制度及其具体实施方法。
一、文书公开制度的意义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种具体体现,是司法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保障。文书公开的制度不仅要求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,同时也要求对外公开。这个制度的意义在于,通过对文书的公开,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,有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。
二、文书公开的具体做法
文书公开的做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: i)公告; ii)公开。那么,这两个方式分别有哪些具体内容呢?我们一一来看:
公告:即通过报纸、电视、网络等形式,将文书相关内容予以披露。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:
1、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的判决、裁定等
这一类型的文书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,要求法院将相关内容公告于报纸、电视、网络等媒体上。关于这种文书的公告,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首先,应当确定公告的方式、时间、媒介等等具体事项;
其次,公告的时间应当在宣判判决后及时进行。在进行公告之前,应当先将判决、裁定书相关内容送达当事人,并在送达后的第二日予以公告;
最后,由于文书公告所涉及的信息较为敏感,因此在公告时,应当针对性制定相关的隐私保护措施。
2、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具有公告性质的信息
这一类型的文书在内容上并未被限制,是由法院自行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。比如在司法解释公布后,法院通常会通过其官方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,对外发布相关的解释内容和法律政策等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类文书的发布不受当事人的请求和限制,通常被认为是法院主动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一种方式。
公开:
公开是指将文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予以公开。相对于公告而言,公开所包含的信息更加详细、全面、深入。在具体实施中,公开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:
1、情况公开
情况公开是指将文书判决、裁定等内容进行公开,并采取相应的宣传措施。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关注度较高,但并非每个人都具备关注的对象上。如常见的案例剖析,具体人物或背景不一定对大众具有广泛的带动力。
2、信息公开
信息公开是指将文书的全部或部分信息,通过指定的网络平台和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。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,公开的信息可以大大扩大其受众面,实现信息全面公开的目标。在实施时,要明确公开的时间、方式、媒介、范围等基本内容。
三、提高文书公开质量,促进司法公开的实践效果
文书公开制度的落实,不能是一纸空文,需要在实际行动中,进一步提高公开质量,促进司法公正的实践效果。在具体落实过程中,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公开的质量:
1、完善文书的制作流程与制度规范
司法机关应当对文书的制作流程进行规范,使文书制作流程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。在制定规范的同时,还应当加强对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防范和预防,让公开的文书能够得到最大的认可。
2、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形式
要实现文书公开的效果,除了考虑具体公开内容以外,还需要考虑公开渠道和形式的多样性。在实际落实时,应当结合互联网、手机、官方网站等各种传媒手段,以及政务大厅、报刊杂志等多种传统方式,使公开的内容得到广泛传播和宣传。
3、加强对公开文书的信息安全保护
鉴于现代文书公开涉及的内容比较敏感,其中涉及的当事人隐私、法庭机密等方面都需要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。因此,在落实文书公开的同时,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信息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,确保文书公开的可持续性和可靠性。
四、结尾
文书公开制度的实施,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化的建设进程,是一个不断创新、不断完善的过程。在实现文书公开的同时,需要对公告公开的方法、程序、渠道、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慎考虑,结合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需求,使文书公开逐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、公众参与性、信息全面性等综合特征的制度框架。